|

河间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河间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4 16:02:05 阅读量:5581

河间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纠四风、守纪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纪检监察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条规,遵守纪律、勤政廉政、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及公务员行为规范,身体力行公民道德规范。

第二章 政治坚强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忠实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自觉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发表、散布、传播、诋毁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政策的言论;

(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参与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四)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文件秘密;

(二)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审稿,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秘密;

(三)探询不需知晓的案件情况;

(四)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五)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三章  公正清廉

第七条 要严格自律、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做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要切实管好自己、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参加各种业余活动,必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防腐蚀、保廉洁,洁身自好。

第九条 要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第十条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自己职务和工作的影响,要求下级机关、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小团体及亲友牟利。

第十一条 不得接受涉嫌违纪单位、个人及其亲属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不得借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借钱、借物、低价购买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以案谋私行为。

第十二条 必须向家庭成员告知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各职业道德要求,并督促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人员接触和交往。

第十四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借机敛财,禁止公车参与婚嫁。

第十五条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暂扣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十六条 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或者参加可能借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营利的组织。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被调查人及亲友或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设备。

第四章 纪律严明

第十九条 要依法办事、秉公执纪,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反对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二十条 查处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重证据,重事实,敢于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意见,确保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一条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要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不准私自干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

第二十三条 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越权接触相关涉案人员、跑风漏气、接受宴请;不得为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为被审查对象说情。

第二十四条 不得对线索压案不查、拖延调查;不得对下级口大气粗、颐指气使、对上级阳奉阴违、敷衍了事。

第二十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得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伤害被审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影响执纪办案公正时,要及时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反映情况。

第五章  业务精通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钻研,努力提高素质,精通本职业务,争当行家里手,努力达到“三会一懂”的目标,即:会办案,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技巧;会协调,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会写作,能够撰写调研报告、典型经验和工作信息等综合材料;懂规矩,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党纪条规。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争优意识,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位次。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依纪依法、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重调查、重证据、重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越权执纪执法,严禁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管理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六章  作风优良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严于律己、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徇私情、秉公执纪的精神,维护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三十二条 必须讲团结、顾大局,反对搞亲亲疏疏。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反对拉选票和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

第三十三条 要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中,要服从大局,摆正位置,注意工作的方式与方法,不准对下级机关和涉案单位的同志指手划脚、盛气凌人、粗暴无礼。

第三十五条 对来访群众应当做到礼貌、热情、周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体察民情,洞悉民心,服务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十六条 不准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因饮酒影响公务、泄露秘密、损害公私财物以及损害机关和个人形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时,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系统其他在编职工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核、调查、审理、研究的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由河间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中共沧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沧州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0010796号-2